奥运召开前夕,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先后发文,就奥运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管等事项作出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实现绿色奥运起到了保障作用,但实施这些措施客观上也使得我市一批建设工程的施工在一段时期内受到影响。奥运之后,我市法院陆续受理一批涉及因奥运施工限制导致迟延交房、业主要求退房及支付违约金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
原则性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奥运施工限制措施导致迟延交房的情形无明确约定的,应认为奥运施工限制措施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从性质上不属于不可抗力。鉴于开发商对奥运施工限制应有一定预见,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约。但同时考虑到由于奥运施工限制措施对施工确有明显影响,故对此类情形原则上不判令解除合同,且应当减轻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奥运施工限制措施导致迟延交房的情形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政府行为可以免责的,可依合同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酌情处理。
三、对于在市政府、市建委发文之后签订合同的,开发商对于限制措施应已知晓,不因此减轻相应违约责任。
四、因奥运施工限制措施之外原因导致迟延交房的,开发商应承担合同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0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