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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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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问题的批复

京建函[2015]105号

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限价商品房上市确定“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京建住[2008]226号),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在我市公布限价商品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之前,购房家庭缴纳房屋契税后,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之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此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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