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子女买的婚房,子女离婚时是否被分走一半?
小兰是老张夫妇的独生女儿,两年前嫁了个在厦门打工的外地小伙子,小伙子没赚什么钱,所以小夫妻在外面租房住。老张心疼女儿居无定所,拿出120万元积蓄,以女儿的名义一次性付款买了一套房子。
然而去年年底,女儿女婿打官司闹离婚,女婿要求平分房产,理由是虽然房子登记在小兰名下,却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他也有一半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小兰婚后由父亲老张出资为她购买了房产,而且产权登记在小兰名下,应当视为老张只对女儿小兰一方的赠与,这套房子应认定为小兰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