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张三, 年龄: 78,民族: 汉,身份证号码: 1101***0402。
我现在神志清醒,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我儿子张小三(身份证号110101******230098:
1、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桥路8号院3号楼***号房产,权属证书号丰私字20013号。
2、工商银行的20万存款。
我遗留给张小三的财产,属于张小三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我女子张小四(身份证号110101******230098:
建设银行的50万存款。
我遗留给张小四的财产,属于张小三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
立遗嘱人:张三(签名、手印)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