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5条规定,涉及房产的公证应当去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但如果是涉及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则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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