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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遗赠登记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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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继承除外)。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

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经询问夫妻共有的房屋:受让方提交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共有房屋协议原件,身份证明;

6)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抵押权注销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未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转移登记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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