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提示: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另一方单独所有;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单独所有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共有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原件或转让协议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三、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无特殊要求的需核验原件;
(2)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碳素笔;
(4)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对相关问题接受询问;
(5)夫妻双方应共同到场申请登记。
(6)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抵押权注销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未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转移登记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