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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后请求分得房改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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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柳和尹为镇于1989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居住在尹为镇单位所分配的公房内,1995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对房屋未做处理。1995年年底,杨柳又搬回该房与尹为镇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当年年底,尹为镇原工作单位某公司进行房改售房,尹为镇、杨柳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杨柳在其工作单位取得工龄证明并由尹为镇交给其单位,该公司以双方工龄为依据并据当时房改政策为其办理了优惠售房手续。
 
  该房产权人登记为尹为镇一人,但在该公司房改资料中显示尹为镇将杨柳登记为配偶,私人购买产权比例为80%。1999年,双方又将该房另20%产权买断。2001年,双方再次发生矛盾,杨柳携女搬出另居。2003年,杨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与尹为镇的同居关系并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在诉讼期间,尹为镇向原售房单位说明了当初隐瞒离婚、骗女方工龄而优惠购房之事实,并按单位的要求补交了不应享受女方工龄优惠的“房改房工龄款”。
  ■法庭调查:
  房改房也是夫妻共有财产
  法庭通过调查认为,所谓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成本价或标准价的产权表明该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通常归产权人,但该房屋通常不能办理赠与,在收益权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若直接上市交易,有的除需征求原产权单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外,还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我国各地方各部门陆续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到1998年已基本实施完毕,现在住房已基本实现商品化。
 
  一审法院认为,杨柳和尹为镇离婚后不久在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同居,已违反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该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尹为镇购买的房屋系双方按房改房价共同购置,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隐瞒已调解离婚之实,购房时又掺入了杨柳的工龄并享受优惠购房行为应属不当行为,原售房单位于近期对此予以纠正并责令尹为镇补交了工龄优惠款,此举亦属正当,但该情况并不能改变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及共同共有的性质。
 
  
 
  ■法庭判决:
  房改福利对象应占较多份额
  由于该房系房改售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而经售房单位纠正后的福利对象仅为尹为镇,尹为镇应占有该房产较多份额;另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原婚生女亦由杨柳抚养的实际情况,兼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杨柳亦可酌情多分该房产份额。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其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房屋归尹为镇所有,该房折价为8万元,尹为镇给付杨柳该房折价款的35%即28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皆不服上诉,杨柳认为尹为镇购买房屋的产权,应平均分割或应获得房价的一半;尹为镇上诉称该房产权属不是双方共有财产,杨柳无权参与购买尹为镇单位出售的房改房。原审判决杨柳分得房屋价值的35%,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尹为镇购买的房屋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判基于该房的福利性质等因素对该房所作的具体分割,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符合财产的来源、性质等实际状况。综上,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房改房在进行分割处理时,不应单纯以是否为售房单位的职工为标准来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之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一定的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往往与夫妻双方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购买价格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许多具体情况,因此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十分棘手。
  处理房改房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购房优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则。房改房不是单位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不属职工个人的财产,也不是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应是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合法、调解原则。家庭纠纷尽量调解、软化矛盾;对诉讼中任何一方采取的不法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并适当制裁。第三,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抚养子女方应给予照顾,条件基本相同时,应照顾女方。第四,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原则。特别是部分产权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析产时,一定要先征求单位意见,以避免新的冲突。第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应具体案情具体对待,充分考虑当事人居住的实际情况,能分开使用的就不要拍卖,灵活运用以上多种原则来处理。
  审判实践中,常用两种方法:一是变卖分割法,可将房改房以市场价出售再分割价款,二是竞价分割法,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最高出价方所有,他方得到相应补偿价款的房屋分割方式。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照顾女方与子女、合法、调解、兼顾单位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原则,对诉争的房改房进行了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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