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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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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京建物〔2005〕691号)  阅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134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高德大厦一层,以下同),并在十五日内向业主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二、自199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未及时上缴的,应于今年9月1日前将代收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
 
  三、1999年1月1日以前以各种形式归集过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归集依据、归集方式、归集起始时间、归集数额、支用数额、支用用途、余额等详细情况(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均应核算到户)书面报告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电话:64409553,地址: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之后将所归集维修资金及利息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已达成维修资金共管协议的,可按协议继续维持现有管理方式,但应将资金共管协议、归集依据、归集方式、归集起始时间、归集数额、利息、支用数额、支用用途、余额等详细情况(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均应核算到户)书面报告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四、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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