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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若干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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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程承包商,关于合同的协商谈判,很难处于有利地位。但未处于有利的地位并不意味着面对待签合同就无法再做任何努力,有些方面了解清楚或协商明确是可以争取得到业主理解,尽量避免企业损失的。因此,在正式签订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建议作为承包方,应对以下几个问题尽量了解清楚或协商明确:

 

一、 业主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应充分了解:1、对业主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2、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上述问题,若我们的营销人员在工程前期跟踪的时候就已了解清楚,在即将签订合同时,一般就不再将此作为了解、关注的重点。

 

二、 合同价款应明确,不宜使用模糊语言: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中约定。如将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等作为合同价款,事实上,等于未约定合同价款,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也容易使我方陷于不利地位。2、按现行投招标制度,施工单位的劳动保险费不计入标底,如果中标通知书未写明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劳动保险费,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是否已包含劳动保险费。

 

三、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额度与时间应避免模糊不清: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应准确填写业主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业主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等结算方式。

 

四、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应尽量争取分项列明:关于质保金的返还,如果只简单地约定“质保期届满后××天内返还”,这种约定是很不明确的。因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各分项工程的质保期是不一样的,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价款较高的工程承包合同时,应争取与业主协商一致,在合同中重申法定(或约定)各分项工程质保期期限,同时,明确相关分项质保金的返还期限。

 

五、工程量变更的程序及计价方式均应争取明确:几乎每项工程都会发生变更或用料变更。这种变更不但改变工程量,还会改变造价,如果业主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只有工程量变更的程序性条款,却无计价方式条款,这种状况容易引发扯皮。因此,在待签的工程承揽合同中,应争取明确工程量变更的计价方式,以利双方执行合同。如可在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三种方式中,约定一种写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固定价的种类。如: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还是部分总价固定,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采用固定价格最好还把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可与对方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还应约定调整方法。

 

六、材料设备若是业主提供,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细化供应方的相关责任与义务: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同时,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现结、后结等方式)。

 

七、对于业主违约责任的约定应争取做到明确而易于计算:1、应约定业主对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违约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如约定不清,将会导致未来索赔困难。2、因业主原因停工是常有的现象,如在合同中未约定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索赔时,承包方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索赔的技术性问题将会变得非常容易解决。

 

八、争议解决的管辖应尽量争取公平合理: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应注意明确地点及仲裁机构名称,否则法律上将可视同为为未明确仲裁为解决争议方式,由于仲裁收费、效率相对诉讼更有优越性,因此,仲裁不失为解决争议的个好办法,但最好能争取不选择在业主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同样,如果选择诉讼方式,且是约定管辖,最好能不选择约定业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能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为理想。因为作为工程承包方,因违约而成为被告的几率是极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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